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The Security and Guarding Services Ordinance
简介:
当局已颁布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以便订定发牌计划监管保安业。其目的在於推动及鼓励该行业提高水平,以协助打击罪案。
型罚:
根据《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 从事保安工作以赚取酬劳的人士,必须持有有效的保安人员许可证,
违例者可被判最高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 从事保安工作以赚取酬劳的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保安公司牌照,
违例者可被判最高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 任何人士雇用未领有有效许可证/牌照的人士/公司从事有酬的保安工作,
亦属违法。违例者可被判最高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保安工作」之定义: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动─
(a) 护衞财产;
(b) 护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侦测罪行的发生;
(c) 安装、保养或修理保安装置;
(d) 为个别处所或地方设计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保安装置」之定义:
「保安装置」指经设计或改装以供安装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内(但并非在车辆上或车辆内),用以侦测或记录下列事情的装置─
(a) 罪行的发生;或
(b) 在该处所或地方是否有闯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带入该处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处所或地方的物品。
本公司保安牌照号码 :1462